2002年5月17日至2003年3月25日间,上述4人分别结伙或伙同他人,在北京市朝阳区女人街、神路街、四元桥、金叶大厦、东四环、北四环等地先后9次驾驶汽车,故意制造三车或两车追尾的交通事故,骗取平安保险公司、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华泰保险公司保险理赔金共计14.3万元。案发后,被告人王秀芝、张鹏家属共退赔人民币6万元。
朝阳区法院认为,4被告人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财产为目的,在从事汽车维修业务期间,多次利用来厂修理的汽车故意制造交通事故,诈骗保险公司财产,数额巨大。遂作出上述判决。
朝阳区法院认为,4被告人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财产为目的,在从事汽车维修业务期间,多次利用来厂修理的汽车故意制造交通事故,诈骗保险公司财产,数额巨大。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