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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监督司法化中的司法理性与司法谦抑(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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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所立下的“隔离但平等”的判例及其对宪法修正案第14条的解释,在美国至少可以称之为最臭名昭著的宪法判例和宪法关于平等权的理论之一了;而且其影响在美国迁延半个多世纪之久。本应当成为时代先锋并期望对宪法的规定及其原则加以护卫的联邦最高法院,在此案及以后的漫长岁月中,竟堕落成为维护罪恶的蓄奴制度的忠实卫士和社会中最保守的势力的代言人。由此可见,本来为伸张正义而设置的法院,在特定的历史时期,也会迷失于种族偏见而使自己走上被期望的反面。正因为如此,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及美国的司法审查制度才广受批评和备受争议。

案例三:1918年的“禁止童工案”和1922年的“童工税案”

美国国会为禁止企业雇佣童工而制定法律,该法律规定禁止企业雇佣14岁以下的童工,违者将被禁止通过州际贸易运输其产品。联邦最高法院与1918年在“禁止童工案”中判决该法律违宪。其理由是:该法律的真实目的并非是禁止产品运输,而是给企业(工厂)雇工规定最低年龄,但这类调控并未得到宪法的授权,故而违宪。之后,国会又要求使用征税权对雇佣童工的企业(工厂)征收附加税。最高法院又于1922年的“童工税案”的判决中,认定该发同样不具备授权而违宪。其理由是:该法律的目的不是为了征税,而是为了惩罚雇佣童工的雇主,故而违宪。

此两案的判决以及前后的一系列判决,正是发生在美国社会从自由资本主义时代向垄断资本主义时代转变的时期,社会的发展已经突破了原先简单的自由竞争模式,而发展成为大企业、大财团的垄断性竞争。在这个竞争过程中,亟需法院实行一种程度的干预,才能使个人利益与社会的整体利益免受垄断企业、财团竞争的恣意侵害。然而,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不顾社会内部的这种深刻变化,一味固守传统的自由主义观念以及“有限政府”的原则,按照自己对宪法的传统理解,利用司法审查权,接连宣布联邦和各州的为适应这一变化而制定的各项干预经济的法律违宪,使自己成为阻碍政府对经济进行必要干预的绊脚石,然而,美国最高法院对此竟浑然不觉,一直将此极端保守主义态度坚持到20世纪30年代的罗斯福“新政”时期,并将大部分“新政”法案宣布违宪而予以否决。这在美国的司法审查史上,开创了漫长的司法审查积极主义时期,但是其所起的作用是消极的、负面的。

以上这些案例表明,尽管美国最高法院在实行司法审查过程中,在应然方面被寄予履行公共理性的特殊范例的期望,并因此而受到赞誉(至少罗尔斯是这样做的),在长期趋势的实然方面也确实发挥了宪法监督的典范作用,早已形成了传统并具有广泛的世界性影响,但在具体案件判决的实然层面上,却长期存在着如此重大的失误和瑕疵,这不能不引起人们对美国最高法院及其司法审查制度的反思。这或许可以作为有力的理由,来支持学术界一些学者长久以来对美国式司法审查制度所进行的持久不断的批评。例如罗伯特·达尔在其著作《民主及其批评者》[12]中所做的那样;基于同样的理由,我们也可以更好地理解,为什么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一些主要欧洲法院在改制和重建宪法和宪政过程中,没有采取美国式的司法审查制度,而是另辟蹊径,成就了全新的宪法法院式的司法审查制度。

不能忽视美国最高法院在这方面的一系列重要失误和瑕疵所造成的消极影响。几位法官在密室中作出的某些决定,例如上述在1896年的“车厢隔离案”中所做的“隔离但平等”的判决结论,恐怕当时无人预料,此判决一出竟使美国为了重建宪法、宪政以及为了得以一劳永逸地解放黑奴,而不惜发动一次以众多人命牺牲为代价的内战的努力,泰平付之东流。又何堪回首,美国黑人在此判决的阴云笼罩下,竟在种族歧视和种族隔离的社会毒害中继续生活了半个多世纪,直到50多年后的1952年,在黑人持续高涨的反种族歧视的抗争和民权运动的有力推动下,才由最高法院在“布朗诉托皮卡教育委员会案”中正式以判决的形式推翻了早在1896年所做的“隔离但平等”的判决,宣布对黑人的种族隔离违反了美国宪法。不待说,在这漫长的种族歧视的岁月中,又不知黑人付出了多少身体上的、经济上的、教育上的心理上的沉重代价,包括贫穷、屈辱、身心痛苦乃至生命的牺牲。从这方面看来,美国的司法审查制度乃至整个宪政体制确实在美国甚至在人类的宪政史上深深地印上了耻辱的痕迹。对此,留给人们的应当是深刻的反思而不是盲目的乐观和骄傲。诚如罗尔斯所言:“我强调指出,这写评论并不想为此种司法复审(即司法审查制度——笔者注)辩护;尽管某些历史环境和政治文化条件也许可以为这种复审(即司法审查制度——笔者注)辩护。”[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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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06-7-28 1:47:09】【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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